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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作国安文化经纪有限公司与谢盼伏出版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调

2010-02-21 23:03:23 来源:


北京中作国安文化经纪有限公司与谢盼伏出版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7)二中民终字第09905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作国安文化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25号京龙大厦406室。

 

法定代表人鄢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涛,男,195633日出生,汉族,北京中作国安文化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200132单元40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盼伏,男,汉族,1977523日出生,自由职业,住河北省河间市卧佛堂镇武庄村。

 

委托代理人徐灿,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出版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中作国安文化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作国安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420日作出的(2007)朝民初字第06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814日,谢盼伏与中作国安公司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谢盼伏授权中作国安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以纸质图书、电子版、信息网络传播、计算机软件及音像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谢盼伏创作的《后好色时代》(别名《女孩时代》)的专有使用权;谢盼伏在作品上的署名为“梅龙”;中作国安公司应于20061231日前出版上述作品,最低印数为贰万册,如不能按时出版,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3日通知谢盼伏,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中作国安公司在另行约定的期限内仍不出版,除非因不可抗拒力或国家政策调整所致,应按合同的约定向谢盼伏支付版税和归还作品,并按该版税的70%向谢盼伏支付赔偿金,作品版权自动返还与谢盼伏,谢盼伏可以终止合同;中作国安公司采用下列方式向谢盼伏支付版税:元(纸质图书定价)*%(版税率)*销售数量;中作国安公司第一次出版开机印数为贰万册,版税为6%;谢盼伏交付的稿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中作国安公司有权要求谢盼伏进行修改,如果谢盼伏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修改,中作国安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如有预付报酬谢盼伏应返还从中作国安公司所得的预付报酬等等。

 

签约当日,谢盼伏将《后好色时代》的电子文稿通过电子邮件发至中作国安公司的电子邮箱内。2007916日,中作国安公司对图书进行了预征订,《后好色时代》以《别样女孩》的书名进行了预征订,定价为26/本。

 

中作国安公司曾要求谢盼伏对书稿进行修改。谢盼伏称其已按中作国安公司要求对书稿进行了修改,并将书稿于2006108日交付中作国安公司。中作国安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但是认为谢盼伏发来的修改稿基本没有修改,不具备出版的条件,故无法出版该书。在本院审理期间,中作国安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上述修改稿,但是谢盼伏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中作国安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谢盼伏的书稿。2007110日,谢盼伏向中作国安公司发函,提出要求中作国安公司支付预付款,签订一份三个月内出版书稿和有明确违约责任的补充协议;如中作国安公司不愿继续出版,照合约赔偿谢盼伏,两日内支付,特殊情况可以开借款凭条,期限不应超过一个月等等;同时要求中作国安公司在2007112日下午600前作出答复。中作国安公司对此未作答复。

 

以上事实有《图书出版合同》、双方往来电子邮件、谢盼伏致中作国安公司的函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谢盼伏同意涉案《女孩时代》一书继续由中作国安公司出版,该书书名及内容均以相关出版社最终的审定意见为准;

 

二、中作国安公司承诺于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前出版涉案《女孩时代》一书,并负责修改该书直至符合相关出版社的出版要求;

 

三、谢盼伏与中作国安公司同意按照以下版税方式计算涉案图书首印稿酬:印数×定价×版税率。其中,首印印数为一万五千册,定价为不低于二十五元/本,版税率为百分之六。中作国安公司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谢盼伏支付首印稿酬一万元(已履行),其余稿酬于涉案图书出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谢盼伏一次性付清;

 

四、涉案图书如需重印或者再版,中作国安公司需于重印或者再版前通知谢盼伏,并于重印或者再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上述方式向谢盼伏一次性支付稿酬;

 

五、若中作国安公司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需向谢盼伏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五万三千零四十元;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仍按照涉案图书出版合同执行;

 

七、双方对涉案事宜再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谢盼伏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北京中作国安文化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葛红

 

代理审判员 何暄

 

二ОО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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